河北新闻网讯(郭晓燕)日前,衡水市环保局、衡水市公安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外地转入机动车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的通告》,提出自2012年8月1日起,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简称黄标车)、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以及外地排气污染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进入衡水市区(京大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内区域)的所有城市道路行驶。
通告提出,申请转入该市的外地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现阶段执行排放标准,并到经省环保部门授权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对达不到国家现阶段执行排放标准的车型,或属于达到国家现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但排气污染检测不合格的外地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经法院依法处理至该市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除外)。
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免费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同时领取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属于上属情况的机动车,经检测达到相应标准后,核发黄色环保标志;经检测不能达到相应标准的,不核发任何环保标志。
对排气污染检验合格的机动车,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取得有效环保标志的在用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办理机动车辆检验手续,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辆检验手续。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对在用的黄标车按照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淘汰,到2015年底,在用黄标车全部淘汰完毕。
【责任编辑:张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