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沧州市地税稽查局查处了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案。该单位通过“应付职工工资”科目外的其他会计科目发放绩效工资、质量考核工资、奖励信用社及先进个人等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6895.47元。
沧州市地税稽查局在检查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过程中,通过对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的纳税申报数据分析和对企业财务指标分析测算,把检查重点锁定在个人所得税上,最终查出该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66895.47元的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项规定,该单位少扣缴个人所得税766895.47元应限期进行补扣补收并缴入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地税机关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给予0.5倍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383447.74元。
据地税稽查人员介绍,银行业改制以来,尤其是商业银行,自主性和灵活性较大,在财务管理和依法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部分应税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加班费、岗位津贴、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收入。二是部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如有的单位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直接列支福利费或工会费等,或通过职工食堂等形式给职工充值。同时,有些单位还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比例,转移支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地方税缴纳不到位,体现在房租收入缴纳不实,变卖房产未申报纳税等。
省地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不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置,并责令其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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