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 实习生耿嘉)11月22日,《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提交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部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内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农民工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农民工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农民工工伤权益的保障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据此,条例草案规定,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收回农民工的宅基地和承包经营的土地。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约定减轻或免除其对农民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约定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约定无效。用人单位未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农民工伤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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