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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未达退休年龄的企业人员仍可补缴社保费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王丽 通讯员田润红、张占锦)记者昨日从河北省地税局获悉,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出台后各地掀起了一股补缴热潮,到2012年年底全省地税系统共征收补缴的社保费45.8亿元。已退休人员的补缴期已于去年底结束。现在未达退休年龄的企业人员仍可补缴社保费。

据省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已退休人员的补缴期已于去年底结束。现在未达退休年龄的企业人员仍可补缴社保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退休时即可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补缴政策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应收滞纳金,个人缴费部分收取利息。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免收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滞纳金。

具体来说,三种情况可补缴社保费:一是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企业人员可从单位注册之日起补缴;二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可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三是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企业职工身份性质不同,补缴起始时间也不同。劳动合同制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同时,省地税局提醒补缴人员,到当地社保费部门办理补缴认定手续后,可采取到地税局办税大厅窗口申报、自助办税终端等多种方式缴纳,都可办理补缴手续。河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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