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
储备土地须产权清晰补偿到位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记者庞超)近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土地收储与融资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按照通知要求,今后,我省对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等情形的土地,将不纳入储备。
据了解,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其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严格控制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新增储备土地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市、县本级前三年平均年供应的储备土地量之内。”
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收储土地时应优先收购储备空闲、低效利用及其他现有建设用地,储备土地应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他公益性事业。
据介绍,纳入政府储备的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纳入储备前,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政府无偿收回的除外)、土地权利(包括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认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