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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消防提醒:切勿让孔明灯变成“恐明灯”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郭晓峰 通讯员卢华军)在春节、元宵节等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燃放孔明灯已成为广大群众放飞梦想、增添节日欢乐气氛的一种时尚表达方式。但是燃放孔明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事故屡有发生,日前省会消防提醒群众,从防火角度考虑,孔明灯是“随风飘动的火患”,难防难控,市政府也下发过相关通告,提醒省会市民不得擅自燃放孔明灯,因此希望市民严格执行相关禁放规定。

    据省会桥西区公安消防大队长王磊介绍,孔明灯主要是由铁丝和纸质灯罩叠加制成,将液态酒精浸泡碎布片凝固后作为燃料,点燃后,由于空气受热膨胀产生的热力而升空,燃料烧完后便会下降。孔明灯内含有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动,无法控制落点,且属于明火,因此燃放孔明灯主要有如下三个危害。

    一是易带来火灾隐患。孔明灯升空后,虽有一定观赏性,但不受人为控制,一般情况下,只有灯火熄灭才会降落。若遇稍大风力或气流,升空后灯内的蜡烛、油料等极易引燃灯罩直接降落,如落到公园、树林或加油站等防火重地,极易引发火灾,给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危害。

    二是引发电线短路。目前城市上空布有各类供电、照明、通讯线路,孔明灯飞行在半空中极有可能挂到这些电线,导致电线短路。如遇高压供电设备或重要通讯线路,可能引发严重供电或通讯故障,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三是会造成人员受伤。在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放飞孔明灯时,如在低空飞行期间碰到行人,则可能造成人员被孔明灯烧伤或灼伤,严重影响现场公共秩序。

    桥西区公安消防大队特别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做到不购买、不燃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违反本法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结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在人群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集中区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区域燃放“孔明灯”、拒不服从管理、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链接:

    孔明灯曾引发多起危害公共安全事件 2009年3月23日,受孔明灯影响,海南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多个航班被迫等待起飞,造成航班延误。2010年2月14日,重庆城市区3个小孩燃放孔明灯,孔明灯升空后,灯内的金属丝触到高压线,导致数千户用户停电,直接经济损失2万多元。2011年3月14日,江苏常州武进区雪堰镇南山村山林发生火灾,致使53.3亩山林不同程度受损,引火原因初步确认为燃放孔明灯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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