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标准沿用行业惯例
调查发现,部分轮胎企业采用的理赔标准,实际上是行业协会制定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与商务部的《理赔要求》相比,《管理办法》规定如遇质量问题,磨损超过1.6毫米就收磨损费,而《理赔要求》规定磨损超过2毫米才能收取磨损费。虽然两者只相差0.4毫米,但消费者的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据介绍,商务部已于2012年4月开始修订《理赔要求》,并计划将该标准由推荐性标准上升为强制性标准。
“使用不当”成消费者维权“拦路虎”
一些消费者发现,汽车轮胎一旦出现问题,部分厂商便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并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现实中,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往往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因质量问题和使用不当都容易引起轮胎出现问题,由生产厂家自己给自己做鉴定、既当‘运动员’又兼‘裁判员’的做法,导致其鉴定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因此,建议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聂云东表示。
企业的服务政策应更加透明
调查发现,消费者在购买轮胎时,商家一般不会主动说明安全、限速和质保期等问题。一些销售人员对相关政策也含糊不清,暴露出一些企业没有将售后服务政策认真传递给经销企业,亦或是经销企业刻意在规避法律责任。
据介绍,调查中,米其林等个别生产企业对质保期、理赔标准等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问题讳莫如深,优科豪马也回复称“按照轮胎剩余花纹的百分比进行理赔”,至于具体的理赔细则却不愿多说。
对此,聂云东表示,汽车三包规定明确,“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那么在三包凭证上,除了应注明三包有效期外,还应注明三包有效期的起始计算时间,同时也应将理赔标准、使用注意事项等和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售后服务政策、信息明示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