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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立法加强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

    河北新闻网3月28日讯(河北日报实习生耿嘉 记者刘常俭)今天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

    近年来,石家庄市医疗卫生事业虽然得到较快发展,但是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不够合理,80%的医疗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主城区,而市区东南部、西南部,二环至三环之间基本没有较大的医疗设施,同时近70%的农村人口就近享受卫生服务还相对困难,特别是个别边远山区存在医疗机构空白村。条例规定,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由政府设置,并按照下列标准建设:每个街道办事处或者3万到5万人口区域内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覆盖服务的区域,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个乡(镇)设置一所卫生院,不设床位和床位在20张以下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20张床位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村卫生室建设标准按照每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1000人至3000人、3000人以上三个档次,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6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

    条例还规定,市内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正定新区建设、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小区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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