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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撞死三人判无期 以“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备受关注的2011年10月18日发生在上庄镇醉酒驾车撞死三人案,一审曾于2012年5月30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成为当时庭审的焦点。时隔近一年,2013年4月26日,市中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18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董晓光酒后驾驶轿车沿获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鹿泉市上庄富丽花园施工路段时,撞到路东边两棵树后,在获铜路东侧的便道上继续行驶,先后将正在便道上行走的李建国、李泽奇、姜树芳撞倒,姜树芳当场死亡,李建国、李泽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鹿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晓光负主要责任,鹿泉市公路管理站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董晓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mg/100ml。

    2012年2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晓光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方认为董晓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判处其死刑。原告方律师也控诉应判处肇事者死刑。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董晓光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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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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