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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闻网通讯员管理办法

河北新闻网通讯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河北新闻网内容建设,增加原创新闻的广度和深度,建立一支符合新媒体要求的网络通讯员队伍,提高通讯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推进网络新闻宣传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通讯员发展原则

    第一条 通讯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新闻职业道德,遵守河北新闻网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通讯员面向社会公开招选,重点在各级党委、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宣传、组织、办公室工作的在职人员中发展。

    第三条 发展通讯员需严格按程序进行。在各地发展通讯员,可由本人自愿申请或由当地宣传部门推荐,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填写《河北新闻网通讯员报名表》,并经其所在单位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河北新闻网批准和备案。

    第四条 每个县(市、区)首批发展通讯员3—5人。

    第五条 通讯员队伍由河北新闻网新闻中心统一管理,新闻中心负责通讯员的审核、发证、登记、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河北新闻网通讯员实行动态管理,核发通讯员证,参照记者证管理办法实行年检,对通过年检的通讯员在河北新闻网予以公示,并核发年检标志。

    第七条 《河北新闻网通讯员证》是通讯员从事新闻宣传活动的身份证件,由河北新闻网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发放、管理。通讯员证件不得用于舆论监督类报道,不得用于与新闻宣传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转借他人或涂改。

    第八条 通讯员调离原工作单位或因工作岗位变动不适宜承担新闻宣传工作,其通讯员证件须在一个月之内交回河北新闻网。因污损、残破等原因造成通讯员证损坏或遗失的,可向河北新闻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发新证。

    第九条 通讯员证件有效期为三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实行年检制度。三年有效期满后,由通讯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河北新闻网为其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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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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