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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农村公路养护出新规 二级以上公路每天至少清扫一次

    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今后,省会农村公路养护将实现常态化,政府还将划拨部分养护资金。日前,记者从市政府获悉,《石家庄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下发。根据《规定》,石市凡列入公路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将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以保障路面及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目标,逐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里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发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规定》要求,凡列入公路统计里程的农村公路,应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以保障路面及沿线设施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路面上有杂物,应及时清扫,保持路面整洁。二级和二级以上公路路面的清扫作业频率宜不少于1次/天,其他等级公路可根据路面污染程度、交通量大小及其组成、气候及环境等因素而定,但不宜少于1次/周,路面分隔带内的杂物清理宜不少于1次/月;长隧道内和大型桥梁的清扫频率应适当增加;清扫时,应防止产生扬尘而污染环境,危及行车安全,并及时清除和处理路面油类或化工类等玷污物;雨后路面积水应及时排除;在春融期,特别是汛期,应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疏通;冬季降雪天气应及时除雪除冰,并采取必要的路面防滑措施。《规定》指出,禁止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禁止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禁止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金子各种超限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道、乡道。确需上跨、下穿等使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的,必须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同时,石市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违章建筑。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路不少于5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据悉,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外,其余农村公里养护工程配套资金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措,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日常养护资金标准不低于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大桥每年每座2000元,中桥每年每座1000元,小桥每年每座500元。

    本规定有效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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