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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员出示四组证据证明非王书金所为

    北高院再次开审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 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谁是真凶产生观点冲突

    检察员出示四组证据证明非王书金所为

    本报记者马竞

    6月25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继2007年7月首次开庭后,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今天,邯郸中院一楼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人大代表、学者、律师、媒体记者及当地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在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王书金当庭进行了陈述,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王书金委托的律师为其进行了辩护。

    案情回顾

    因犯杀人强奸罪原审被判死刑

    上诉人王书金,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出生,河北省广平县农民。1982年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后又3次实施强奸杀人犯罪行为。2005年1月17日,王书金在河南省荥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2007年3月12日,邯郸中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1994年11月21日,王书金在石家庄市西郊,将杜村妇女刘某掐昏后强奸,后猛掐刘的颈部,并朝刘的胸腹部猛跺数脚,将刘某杀害和掩埋;1995年农历7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王书金在该县闫小寨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贾某强奸后欲杀害未逞;1995年农历8月初的一天傍晚,王书金在该村附近将泊头村妇女张某强奸,后猛掐张的颈部,用脚猛跺张的胸腹部,将张某杀害,并将尸体扔进一枯井后潜逃。邯郸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书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王书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对王书金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书金不服,上诉至河北省高院。

    上诉人王书金的上诉理由主要是:原判认定的3起故意杀人、强奸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所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是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属重大立功,应从轻处罚。

    王书金案之所以备受关注,缘于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奸杀案,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庄警方侦破,“凶手”聂树斌已于1995年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5年4月27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今天,与本案有关联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中聂树斌的亲属也参加了旁听。

    再次开庭

    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成焦点

    6月25日9时,在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检察员、辩护人、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入庭后,法槌敲响,审判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审判员刘志廷宣布继续开庭,上诉人王书金被法警带入法庭,审判长让值庭法警为王书金去掉手铐引导到座位上。

    在今天的庭审中,检察员与王书金的辩护人立场和观点发生了戏剧性变化,辩护人本应站在王书金的立场,为王书金减轻处罚而辩护,检察员本应为指控王书金犯罪而努力,但庭上情况恰恰相反。

    在庭审中,上诉人王书金在述说了自己的基本情况后,分别就构成重大立功涉及的强奸和故意杀人事实进行陈述。王书金对原判决认定其实施的上述三起强奸、杀人致两人死亡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系自首,应从轻处罚;关于其供述的在石家庄市西郊强奸、杀人,属于重大立功,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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