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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

    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

    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

    B、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

    C、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

    D、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

    E、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

    F、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

    G、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

    H、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

    (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

    (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

    (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怎样规定

    (l)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干部,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来队后,安排不了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70元;

    (2)凡属(国发(1984)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批准其配偶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月发生活困难补助费150元。

    生活困难补助费从批准的下年度1月起,按月随干部工资发放,暂列入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报销,不作为计领其它费用的基数。

    (3)有下列情况应停发其家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①安排了工作者,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

    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

    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

    军人家属的社会与政治待遇主要指的是3个方面:

    子女的安置;子女的入学入托;军人的婚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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