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讯(记者冯月静)日前,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开始执行。石市将通过推进登记改革,放宽核名标准,解除住所限制,降低资本门槛等,培育壮大市场。
核名标准放宽,企业名字可个性化
《意见》放宽了近似名称认定条件,要求除容易引起歧义和产生误解的情形外,对拟申请四个字或三个字字号的企业,与其它企业四个字或三个字字号中的两个字相同的,对同音不同字且字形不相近的字号,可以核准。允许新兴行业企业在名称中使用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允许市场主体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名称中行政区划和字号的前后顺序,市场主体名称的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住所限制解除:有居委会证明就能登记
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交相关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只需提交园区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允许“一址多照”。
资本门槛降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实收资本可为零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最低注册资本有限额规定之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有限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可以为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允许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注册资本的20%。放宽对冠“石家庄(市)”企业集团的注册资本要求,科技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3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2000万元;农业开发型集团注册资本合计可放宽至2000万元,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放宽至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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