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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硬币赔偿”,法律不能无所作为

2013-08-19 10:32:2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杨 涛

    8大口袋一角的硬币,18名银行工作人员从9时数到18时才清点了5000多元,这是8月16日工商银行昆明市西市区支行为市民吴女士办理存款业务的场景。办理储存业务的吴女士说,这是她和丈夫打赢官司后获得的赔偿款,8口袋1角的硬币总计有1万元。自拿到钱后,吴女士已经问了两家银行,但都办不了硬币零钞储存业务。(据8月17日新华网)

    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还真不是少数。2008年,家住无锡惠山区的小伙子章林翔通过劳动仲裁获取75000元的工伤赔偿金,可没有想到的是,厂里送来的赔偿金中有64000元是重达900斤的硬币;2012年,在山东蓬莱市,慕某因为打伤杨某被判赔偿6000元,他将沉甸甸一袋子硬币、零钱带到法官办公室,摔到杨某面前,法官为避免矛盾,数了一个多小时才点清钱款;今年7月,青岛市民尹先生因为司机操作失误,在374路车上摔破了头,随后与车队达成协议,获赔3000余元,但是没想到,领到的钱居然全是一元硬币。

    用一元甚至一毛的硬币进行大额赔偿,显然是故意要刁难对方。像昆明吴女士遭遇硬币赔偿,就是与她发生纠纷的餐厅老板有意为之,这位餐厅老板表示,剩下的两万元还将全部用一毛硬币的形式赔偿。

    尽管硬币也是“币”,但用硬币赔偿以刁难对方的做法,于情于理都让人难以接受。一方面,这种做法明显是蔑视对方当事人,给他们在原有的伤害之上带来精神的“二次伤害”;另一方面,这种刁难也是对判决、法律和法院权威的蔑视,在一个法治社会,即便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有所不满,也应当通过正常途径申诉、控告,但绝不能以此种方式来对判决和法院权威进行羞辱。

    面对这种刁难行为,其实法律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某些人故意用成千上万甚至几十万硬币履行赔偿义务,既与通常的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符,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也违背了社会公德。这种情况下,作为被赔偿一方完全可以拒绝接收,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调解一能源公司赔偿东莞市民刘小姐6000元,对方竟拿出数十斤硬币,让其慢慢数。刘小姐觉得受到“羞辱”,因此没有收下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然,现在很少有人跟“硬币赔偿”行为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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