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暴雨地道桥下积水,致行人溺亡,死者家属状告有关部门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被告则否认自身有责
河北日报见习记者 高珊
夏天大雨暴雨时有发生,排水设施、设备跟不上,路面、桥下积水,除了给行人带来不便外,还会危及行人的安全和生命。日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地道桥下溺水身亡案作出终审判决,新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新乐市建设局)赔偿死者家属24万余元。
2010年8月6日凌晨1时许,新乐市市民孙某与其妻子王某在去单位的途中,途经新乐市新开路铁路地道桥时,由于当时雨势过大,地道桥下积水太深,加之没有照明设备,王某不幸溺水身亡。事发之后,孙某认为新乐市建设局忽视管理责任,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新乐市建设局辩称,市里的每个地道桥都有专人守护,当晚降暴雨时,管理人员及时打开水泵排水,由于降雨量过大,无法及时排出才导致地道桥下积水,并致王某死亡,这是由于不可抗力和王某自身原因造成,其不应承担责任。
新乐市人民法院经查认为,孙某之妻的死亡是由于其过于自信导致,明知桥下积水很深,仍然强行涉险,其妻本身的过错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又因为当晚的突降暴雨是一种不可预见、不可克服的自然现象,因此此事故是一起意外事故,鉴于事发后孙某已从王某单位取得相关赔偿,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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