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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义务教育教师一校满10年要异校流动

2013-09-14 08:55:03 来源:河北新闻网

    燕赵都市报记者 李会嫔

    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原则上要分批进行异校流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9月12日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

    2020年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达90%

    《意见》提出了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到2020年,教师队伍学历层次明显提高,小学、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分别达到60%和90%;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比例达到20%以上。市级学科名师、骨干教师队伍进一步壮大,学科名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4%,骨干教师数量达到专任教师数量的10%,确保全市教师队伍整体水平位居全省前列。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35%以上。

    按照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要求,补足配齐农村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科学课程等紧缺学科教师以及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数量充足、配置均衡、结构合理,满足教学需要。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严格考核管理,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的首要内容,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严禁公办在职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

    严禁挤占、挪用教职工编制

    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合理核定各学校编制。对“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学校、寄宿制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村小学及教学点等实施特殊师资配备政策,按政策要求核定人员编制。在编制总量内,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委办根据在校生数量,合理调剂各县(市)、区和市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同一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部门统筹使用本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职工编制。根据省制定的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结合实际按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义务教育教师同所学校满10年要异校流动

    建立教师轮岗流动制度,引导、鼓励、支持优秀教师由城镇向农村、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合理流动。义务教育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的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10年,原则上要分批进行异校流动,每年完成新增流动教师不少于符合条件教师总数的5%。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责任编辑:金卫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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