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在上世纪70年代首次提出环境权这一概念。
2005年2月28日,法国议会通过了《环境宪章》,并使其成为法国现行1958年宪法的一部分,而且同1789年的《人权宣言》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环境权作为宪法基本人权的一种得以被确认,是当代宪法对社会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是宪法人性尊严和人权保障理念在当今环保时代的具体体现。”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卫星认为,在环境权入宪的潮流中,欧洲走在了前列,而总体欠发达的非洲也不甘落后。他统计,截至2009年,已有16个非洲国家在宪法中载入了环境权。
环境法专家、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冬梅认为,环境权写进法律,不仅意味着赋予公民权利,同时权利本身也对应着义务,法律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同时,个人、企业、政府就都要相应地为保护环境作出贡献。
事实上,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实践中,环境权已经入法,福建、宁夏、吉林、上海、深圳的环境保护条例中都明确规定了环境权利,其中,《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就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环境污染危害时有权要求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环保公益诉讼增加公众参与权
每天凌晨出发,开车数小时到达目标林地进行实地勘测,回去后还要写出勘测报告——— 这是中国留学生李易涵在加拿大所参与的一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国内,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由政府方面完成,而在这里,社会参与是其中重要一项,我们的报告就是被勘测森林能否砍伐的重要依据。”李易涵学习的专业是自然资源与环境学,他所在的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主要经济支柱就是森林业。
不仅如此,赴加读研一年后,李易涵对当地的环保工作有很多感受,他告诉本报记者:“真想不到,加拿大的环保法中赋予了公民这么多参与权。”据介绍,加拿大1997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专门设立了“公众参与”一章,规定公众享有环境登记权、自愿报告权、犯罪调查申请权和环境保护诉讼、防止或赔偿损失诉讼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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