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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大气污染·他山之石之二:有污必查 监管从严

2013-09-24 22:19:54 来源:河北新闻网

    在采访中,专家普遍认为,解决执法不严难题首先要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曾经历过环境监管滞后于立法进程的欧美国家均靠“重罚”来打开监管困局的。

    在欧盟空气质量法令实施的最初几年,欧盟允许各成员国自行决定空气质量标准的实施办法。但是,各自为政导致各成员国经常有法不依。2005年,欧盟27个成员国中有23个国家出现了PM10浓度超标的情况。2008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新的空气质量法令(2008/50/EC),开始严格监督执行空气质量标准,对超标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有些超标城市可能面临每天高达70万欧元的罚款。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可以规定比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更加严格的标准,如违反排放标准,可被判处6个月以下的徒刑。

    美国企业普遍认为,因破坏公众环境被政府罚款是一件极其丢人的事,美国环保专家认为要让排污企业形成“就好像欠了每一个公民的钱无力偿还”,有“抬不起头来”的感觉。

    “由此可见,必须要靠重罚等手段提高违法成本,让非法企业认识到触犯了环保法后果很严重。”沈洪艳解释说,“目前,针对违法企业,我国施行欠量收费政策,而发达国家往往施行超量或等量收费政策,在利用罚款严惩环境违法企业方面,我国还有很大的施展空间。”

    沈洪艳认为,从世界来看,环保法均为“软法”,更需要靠执法强硬,使社会普遍形成环保法律观念。如果执行的强度和力度不到位,加之各方利益、人情关系等因素介入,很容易姑息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从对企业的污染气体排放到汽车的尾气超标排放,欧美国家一旦发现违规则责令其企业关闭、汽车停运,立即停产整改,直到达标为止,绝不给整改提供可以缓冲的“时间表”。

    专家认为,不能因为限期治理制度使整改变成了“遥遥无期”。对此,复旦大学教授包存宽说:“上世纪80年代,我国环保工作刚刚起步,不可能要求不合格的企业全部关闭,所以在环保的初级阶段我们提出‘限期治理’。而到现在,环保的初期阶段也早已跨越过去,限期治理已经不适合当下了。”

【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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