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纪委 河北省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通知
日前,中共河北省纪委、河北省监察厅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通知》。全文如下:
2010年12月省政府出台《河北省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的暂行规定》(冀政〔2010〕1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规范各职能部门的检查、考核、评比、达标、表彰、收费、罚款、摊派等监管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促进了我省市场发展环境的优化和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但是,一些地方、部门贯彻执行不力,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利益和发展环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部署和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河北和谐稳定和跨越式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监管行为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对市场主体监管行为审核、备案制度。各监管部门要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将日常监管项目名称、对象、内容、依据、时限等事项送驻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把关,并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以部门名义报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备案,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对临时性监管行为,监管部门要在实施监管措施前向同级纠风部门请示报告,待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涉及公共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上级安排的突击性检查、群众举报投诉等应急公务或突发事件可先进行检查,待检查活动结束后于三日内将检查的时间、依据、内容、结果等基本情况,经驻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审核把关后报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备案。
二、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和上级部署安排的检查,以及对群众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要按照统筹安排、注重效率、避免重复的原则,严格控制和尽量减少检查次数,同一时段不同监管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由本级政府纠风部门协调实施联合检查;同一监管部门不同检查业务,由驻本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协调,采取合并或联合检查方式组织实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检查,一般应提前通知市场主体做好准备,如不宜通知,届时要向市场主体作出合理解释。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否则市场主体有权拒绝检查。检查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市场主体。要建立健全检查台账制度,检查人员要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包括检查时间、人员、过程、结论等。检查过程中要端正工作态度,提高检查效率,尽量减少检查时长和人员,避免干扰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要积极帮助市场主体纠正和规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动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严禁以职以权谋私,在被监管单位就餐、索要礼品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责任编辑:郭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