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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2013-10-17 09:56:10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第12号)

    《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户籍在农村、有工资性收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农民工的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人格受社会尊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农民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第四条 农民工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对待、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合理引导的原则,将农民工以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住房保障、义务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工作纳入公共服务和管理范围,并将有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农民工工作。

    第八条农民工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当依法吸收农民工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农民工自愿加入工会。

【责任编辑:丁璨】 新规: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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