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新闻网讯 为有效防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造成的大气污染,净化城市公共环境,提升城市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禁止在市城区范围内焚烧垃圾、秸秆。
严禁在市城区(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和城郊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杂草落叶、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所有可燃性垃圾废物必须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置,农作物秸秆采取集中粉碎、积肥还田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市城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院校、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市城区内的各乡镇、街道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集中收集和定点投放各类可燃垃圾杂物。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收集压缩、统一清运可燃垃圾杂物,杜绝违法焚烧垃圾秸秆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垃圾废物或农作物秸秆,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市环保、综合执法、环卫等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焚烧行为引发火灾、造成公共安全危害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广大市民要树立环保意识,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市环保局已设立举报电话,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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