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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2013-11-13 08:34:17 来源:河北新闻网

    城市裸露地面全部绿化

    石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公路工地要加强围挡,产生扬尘的物料必须全面覆盖,做到文明施工;对破损道路应及时修补,减轻因路面颠簸造成的物料抛洒和地面扬尘污染;防止路面破损,新破损路面一般应在一个月内修复;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应进行乔、灌、花、草相结合的立体绿化;路肩及道路中间分隔带绿化时,其内土面应低于路侧围砌,减少风蚀和水蚀;运输煤焦、砂石、土方、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封闭货箱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盖严密,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避免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泄漏而产生扬尘。

    对城市裸露地面应全部绿化或硬化,对长期未能开发建设的裸地,应进行绿化、硬化和覆盖;学校裸露操场应改为塑胶跑道,操场中央铺设人工草坪或硬化,操场周围采取绿化、硬化措施;对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应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达标除尘

    《办法》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制药、化工、橡胶等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经治理仍不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职责责令其关闭产生污染的设施。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时,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予以公示、书面征求相邻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并将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1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市政府令第136号)和《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同时废止。河北新闻网

    燕赵都市报记者 任学光

【责任编辑:张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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