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一司法所长酒驾导致3死1伤悲剧,案发后,其胞弟为保其工作,顶包投案。日前,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所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胞弟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酒后驾车,酿成多起事故
1977年出生的刘某,是宁晋县大陆村镇常家庄二村人,案发前任宁晋县苏家庄乡高庄窠乡直司法所长。
2012年5月11日21时许,刘某酒后驾驶黑色吉利轿车从宁晋县城宁辉花园回常家庄村,当行驶至赵宁线59公里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裴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裴某受伤。后刘某驾车向东逃逸,驶出200米左右,与张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后刘某驾车拖挂张某的二轮摩托车继续向东逃逸,到赵宁线约57公里处,拖挂的摩托车脱落,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分离。刘某驾车继续向东逃逸,行驶到刘路村村西高速桥西侧时又与同向行驶的李素君、刘伶淼骑乘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素君、刘伶淼两人当场死亡。此起悲剧发生的同时,刘某又与李某驾驶的轿车相撞,相撞后又向东行驶50米左右停下,刘某弃车逃逸。
经法医鉴定,李素君、刘伶淼、张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裴某属轻伤。
后根据刘某在看守所供述,在上述悲剧发生之前,一辆同向行驶的大货车车斗右后部与其轿车左前部相挂,大货车没有停,刘某就去追。之后就是连环悲剧的发生,车辆失控后与高速桥南侧水泥栏杆相撞方停下,“我担心被打,熄火拔出钥匙后下车向东跑了。”
胞弟顶包,两人都被判刑
根据刘某弟弟的供述,当晚,他本来受父亲指派要去宁辉花园接刘某,但在刘路桥时发现哥哥的车出车祸了。“在刘路桥桥东侧路南沟坡上发现我哥躺着,喝醉了不省人事,只穿内裤,没见他的衣服,随后把他抬至自己驾驶的面包车上,拉至雷家庄舅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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