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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问石家庄市保障房新政

2013-11-18 09:15:16 来源:燕赵晚报

    5、保障家庭保障类型转化的程序是什么?

    答:程序分为四个步骤: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简称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受理部门提出转化申请,经其核实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只有在年度复核时,才可提出转化,但因举报或有关部门查实的除外;

    审批: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提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其申请;

    合同变更:保障对象依据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结果与租金收取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房租及补贴:租金标准仍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补贴按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新的保障类型标准执行。

    6、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保障资格?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保障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入住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将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转借、转租的;(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居住的;(5)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的;(6)利用租住的保障性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7)已购买或拥有其他住房的; (8)其他违反住房保障政策的行为。

    7、对在住房保障申请过程中有欺骗或虚假瞒报等行为的申请人,怎样进行处罚?

    答:如发现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8、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购买保障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已购保障性住房如何处理?

    答:购房人或其家庭成员(自然家庭)因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受赠、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30日内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并退出其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已经购买部分产权的,退回已付房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住房保障部门申报的,收回住房,退还其已付房款,终身不再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责任编辑:赵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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