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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一市民开燃油助力车上路被扣12分罚款200元

2013-12-02 08:55:37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1年底国家质监总局取消其生产许可证

    有关资料显示:2010年,国家工信部意识到了燃油助力车的危害,在当年12月6日发布的《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中,明确指出燃油助力车产业属于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能源,即日起开始淘汰,企业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2011年底,国家质监总局在《关于公布人造板等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单的公告》(2011年第184号公告)中,将燃油助力车列为淘汰类产品,并删除了关于涉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即燃油助力车)的有关规定。自此以后,燃油助力车就没有了合法的“准生证”。

    “能卖不能骑”如何解决?

    国家质监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2006年4月21日公布《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年6月20日20实施)规定,燃油助力车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监总局核发,依据依旧是GB17284-1998国家标准,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国家工信部和质检总局出台了取缔燃油助力车的红头文件,但这些文件都是针对生产领域制定的。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目前上级对这类商品的执法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燃油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也就是说2011年底,国家质监总局将燃油助力车列为淘汰类产品之后,有很多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除非该生产许可证被吊销仍是有效的,仍旧可以生产。另外,燃油助力车不是食品,没有保质期,厂家在有生产许可证时生产出来的没有销售的,仍可以继续销售。只要商家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燃油助力车拥有《生产许可证》就可以销售。

    象张亮一样购买了超标燃油助力车的消费者,因不能上道路行驶所而丧失产品使用权的损失,谁来承担呢?衡水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许青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已购买了超标燃油助力车的消费者因不能上道路行驶所而丧失产品使用权的损失的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 许青行律师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超标助力车的消费者,使用车辆,因超速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也可以向超标助力车、电动车生产企业申请赔偿。

【责任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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