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无障碍设施建设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废止。
张彦凯,自费创办深州市阳光残疾人培训就业中心学校,现任省残联残疾人培训中心学校校长。在他看来,与2008年的《规定》相比,此次出台的新《办法》更加完善,增加了不少新内容,可以为残疾人的生活带来更多便利。“《规定》具体细致,契合时代发展特点,但只有真正落实下去,才能将好事办好。”
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停车场应当设置无障碍停车位
《办法》规定,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民用航空器、客运列车、客运船舶、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停靠站点,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并为残疾人出行提供必要帮助。“城市大中型公共服务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办法》新增了对设置无障碍停车位的规定。“无障碍停车位为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并按规定免收停车费用。”
“以前残疾人开车的不多,但是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现在也有一部分残疾人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学会了开车,因此无障碍停车位的设置就成了‘盲区’。”张彦凯说,《办法》对此作出了及时作出了调整,可以方便残疾人出行。
新增独立章节,规定无障碍信息交流
与2008年《规定》相比,《办法》新增第三章,对无障碍信息交流作出了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引导和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企业及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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