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对清欠工作负总责
燕赵都市报(网):有了法律的支持,对欠薪者的惩处将会更有力。那么,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上,各方面应负什么责任?
张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在解决被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划分上分两个层次:一是发生拖欠的企业负主体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是发生拖欠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清欠工作负总责。
人社部门将安排专人值守举报投诉电话和12333咨询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做到快立案、快审查、快处理、快结案;劳动仲裁机构对涉及农民工欠薪案件,做到宜裁则裁、宜调则调,快速高效处理到位。实践中,由于很多欠薪案件很复杂,特别需要人社、住建、公安等各部门携手合作,共同努力。
遇欠薪逃匿,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
燕赵都市报(网):在清欠工作中,一项很重要的手段是启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请问,遇到何种情况才会启用“二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呢?
张兵:为确保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我省已经实施了“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项制度。其中,工资保证金,是为防止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项目开工前,由建设方和施工方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共同将资金缴到指定银行帐户,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拖欠一旦被查实,经人社、住建部门同意,即可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政府应急周转金,是市、县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的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当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或情况复杂难以一时解决的,将及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用于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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