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1月24日讯(记者常方圆)今天上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4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集中宣判,4起案件均系被告人在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小电镀厂,利用暗管或渗坑非法排放废酸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相关5名被告人均被依法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振武、郭全明污染环境案。2000年至2013年5月,被告人郭振武伙同其子郭全明在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霸州市杨芬港镇褚东村经营电镀加工厂,长期将废酸污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褚东村大坑内,累计排放废酸污水30余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霸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振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郭全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朝宇污染环境案。2008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王朝宇在霸州市东杨庄乡下段村非法经营电镀厂,并私设暗管向厂外大坑内排放含酸污水,造成环境严重污染。霸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朝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高寿山污染环境案。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高寿山伙同高寿喜(现在逃)未经审批在霸州市杨芬港镇东寨上村非法经营电镀厂,将未经处理的废酸水通过下水道直接排入附近居民区旁的大坑中,严重污染环境。霸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寿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40000元。
被告人白长明污染环境案。2013年3月至5月1日,被告人白长明在霸州市康仙庄乡高坟村居民区附近非法经营电镀厂,私设渗坑直接排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约600斤工业废酸,对环境造成污染。被告人白长明在居民区附近排放有毒物质,依法从重处罚,白长明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霸州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白长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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