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林业、交通、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市、区)在制定造林绿化发展规划时,要树立长远意识,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选择一些适宜本地生长、具有本地特色的优良树种进行绿化,注重种植寿命较长的树种。
第六条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对培育和保护区域内的树木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编制培育保护方案。
第七条 对列入培育保护计划的大树,要及时做好浇水、修枝、除草、病虫害防治、防火等抚育管理。
第八条 大树的培育和保护按照树权实行责任制:
(一)位于城市(县城)公共绿地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位于村庄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村委会为责任单位;属于个人所有的,个人为责任人。
(三)位于高速公路、县级以上公路界外及环市区林带的,林木所有者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四)位于公路养护界内的,交通部门为责任单位。
(五)属于国家级公益林的,村委会或权属单位为责任单位。
(六)位于单位庭院和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内的,所在单位为责任单位。
第九条 要严格采伐审批。凡列入培育和保护范围内的树木,因特殊需要确需采伐的,要逐级审核报批:
(一)市区树木采伐,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环市区林带树木采伐,由市林业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县级公路两侧林带树木、村庄内属于集体所有的树木和县城建成区树木采伐分别由县级林业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达到大树标准的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