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的信息要严格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大树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林业、城市绿化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破坏大树行为:
(一)对盗伐大树的,依法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以上的树木,并处罚款。其中对盗伐大树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米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对盗伐大树立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对滥伐大树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以上的树木,并处罚款。其中对滥伐大树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米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对滥伐大树立木材积2立方米以上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大树培育保护管理经费要分别纳入市、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列支专项资金,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一)对道路两侧林带、环城林带树木,因培育大树占用土地的,要给予占地补偿。
(二)对村庄内属于个人所有、经本人同意列入大树培育目标、胸径达到30厘米以上的树木,按胸径每厘米每年0.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达到40厘米以上的大树,按照胸径每厘米每年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属国家、集体和单位所有的大树,由所在单位、村委会负责筹措管护资金。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