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大树的培育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内大树的培育保护管理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大树培育的业务指导和依法保护等工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规划区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要在确保道路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做好道路界内的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大树培育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林业局局长、市城管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城乡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大树培育和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工作,广泛宣传大树在构建生态邢台、和谐邢台中的重要意义,增强广大群众的生态文明意识。通过多种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认捐认养大树,营造全社会参与大树培育和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