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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检察院公布6起职务犯罪案件

2014-02-27 08:36:12 来源:河北新闻网

    元氏县国税局原局长因受贿被判刑10年

    河北新闻网2月26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周远)今天,石家庄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6起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情况。

    元氏县国税局原局长马某某受贿案。2011年10月,元氏县国税局发现并查处河北久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在查处期间,时任元氏县国税局局长的马某某收受为河北久运公司谋取利益的李某某送来的贿赂款25万元。马某某将其中20万元投资到某公司进行营利。接到群众举报后,石家庄市检察院、高邑县检察院对马某某进行了侦查。2013年10月,高邑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收缴涉案款项25万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私自支取他人低保款9万余元,鹿泉市一村干部被判刑10年

    鹿泉市郑村党支部委员李某某贪污案。2010年2月至2012年2月,鹿泉市郑村原党支部委员李某某,私自截留本村10个低保户的低保专用存折,并多次假冒这10个低保户的名字,私下从中支取低保款累计9.98万元据为己有。2013年1月,鹿泉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2013年8月,鹿泉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

    砂场经营者未填平沙坑致俩儿童溺亡,灵寿县3名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马某等3人玩忽职守案。2013年7月份,灵寿县北洼乡西孙楼村两名儿童掉入采砂遗留沙坑中溺水身亡。围绕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灵寿县检察院查明,砂场经营者张某某未规范办理采砂许可,对采砂遗留的沙坑未及时回填平整,留下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灵寿县水务局河道办工作人员马某、兰某某、刘某某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张某某对沙坑回填平整,以致于发生儿童溺水死亡事故,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3年12月,灵寿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马某、兰某某、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另外3起案件是:石家庄巿供热管理中心原支部书记张某某受贿案,行唐县看守所民警赵某某滥用职权案,井陉矿区政府驻贾庄煤矿督导组组长杜某某等3人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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