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停车场由区交警大队取缔
4日上午,记者联系了新华区城管,对方表示,城管主要对已经通过审核、备案的停车场进行管理,而那两个小区规划路上的停车场,他们并不知情,具体还需要向交管部门询问。
当天下午,市交管局负责宣传的张姓工作人员答复,交管部门只负责对道路停车场进行审批,不论道路产权属于市政还是产权单位,设置经营性停车场都需要到交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收费管理,而记者所说的这两处停车场目前暂未在交管部门备案,可以说是非法停车场。收费问题可以向城管反映,若取缔则可以向辖区交警大队投诉举报。
记者上网查阅,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和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还提到一些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比如当停车泊位妨碍了市政公用设施和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的正常使用;停车泊位设置后人行道或者非机动车道的宽度不足二点五米等。
另外,如果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戴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责任编辑: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