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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花样繁多——消费需要您有双“慧眼”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日报记者 王巍

    【编者按】生活离不开金融消费,消费需要您有双“慧眼”。近年来,金融消费中的“烦心事”还真不少:银行卡被克隆提现、莫名其妙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第三方还款未及时到账等。同时,假币诈骗、电信诈骗等金融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也给大家制造了很多“陷阱”。对于消费者来说,提高维权意识十分重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掌握金融消费技能、提高规避金融风险能力同样重要。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选取了生活消费中与“金融”相关的部分典型案例加以分析,希望借由本报,能够使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所警醒,练就一双“慧眼”,更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银行卡被克隆提现,责任谁承担?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这两年,丢失银行卡被他人冒用、被伪造提现等方面的纠纷常见诸报端。

    比如有一个案例,持卡人郑某称,2012年12月29日18时05分,当时借记卡在身上,但连续收到7条某银行借记卡ATM交易短信,他随即向银行客服投诉,并电话报警。次日上午,郑某到该行查询相关交易流水,显示共有7笔ATM转账或取款交易,合计23465.5元。该行根据ATM交易行提供的截图判断,交易人非郑某本人;郑某也保证交易非本人或授权所为,有报警回执等不在场证据。

    之后的处理过程,郑某认为银行卡出现被盗刷情况,主要原因是银行ATM机不能识别伪卡,要求该行承担80%的赔偿责任。该行认为郑某银行卡被盗刷,其本人应承担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后纠纷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银行和持卡人按照65%、35%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人行专家表示,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银行对消费者银行卡中的资金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安装的自助设备应尽到妥善维护义务,要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磁条卡向IC卡迁移,不断提高银行卡防伪技术水平。由于工作疏忽导致犯罪分子利用银行自助设备盗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方面无法识别伪卡(克隆卡),银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与此同时,专家也向消费者发出提示:密码设置不能过于简单,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他人,输入密码最好用左手遮住密码键盘,切实保证银行卡密码安全。银行卡中资金数额较大且交易频繁的持卡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更换银行卡密码。同时,建议消费者开通银行卡短信提醒业务,在卡被克隆取现等情况时能够及时发现,并立即通知银行、报警,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个人信用信息未有效保护,谁之过?

    如今,信用记录的作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在买房买车办理贷款时显得尤为重要。生活中,一些金融消费者不注意保护个人信用信息,莫名其妙上了信用“黑名单”,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麻烦,甚至带来了直接经济损失。在这个方面,金融消费者该如何有效保护个人信用记录呢?

    有一个案例是这样的,2013年3月26日上午,消费者宋某到银行办理购房贷款时,经办人员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办理贷款。一头雾水的宋某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有两条不良贷款记录,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客户信息,除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真实之外,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均与事实不符。

    后经深入调查核实,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件曾被妻子借给内弟贷款做生意使用,并且出现了未按期还款情况,形成了不良记录。对此,宋某是哑巴吃黄连,只能善罢甘休。

    案例启示为:银行应做好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注意有关申请表填写的规范化,填写内容要准确、完整、详细、清晰,并保证客户面签的真实性,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

    而消费者方面,应注意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以免自身信息泄漏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一是办理保险、银行卡等各种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事项时,要直接到银行柜台或正规营销机构办理;二是尽量不要委托他人拿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代办相关事宜,减少个人资料被盗用的机会;三是在对外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时,建议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以防被移作他用;四是日常生活中不要随意把身份证、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更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相关信息。

    对理财产品,风险要明了!

    当前,“钱”往何处去,成为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命题。楼市在严厉的政策调控下暂时趋于平稳,股票、基金市场变幻莫测,银行理财产品渐渐吸引了投资者的眼球,在“诱人”的理财产品面前,广大投资者应做到清楚明了、避免风险。

    人行方面披露的一个案例为:龚某2009年到某行要求购买基金50万元,该行经办人员却为其购买了保险,并致其亏损5万元左右。2011年8月11日,龚某与该行进行交涉,要求赔偿损失5万元。

    处理过程:龚某在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时,本人在保险产品认购单上签字确认,不存在被误导情况。但龚某认为银行经办人员未充分说明风险,该行也无法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保险产品认购单上的提示文字也比较含糊。该行联系某保险公司,并偕同客户与保险公司协商,最终该保险公司补偿了龚某亏损的5万元本金。

    人行专家表示,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进行充分风险提示,并对客户财务状况、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等进行认真评估。同时,银行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针对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及产品了解不够、对责任和义务认知不足等问题,多形式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让消费者客观了解相关产品,树立风险投资意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消费者的提示为:一定要擦亮眼睛慎签单,消费者在银行签署任何单据,都要认真看、仔细问,做到清楚明了;选择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切勿轻信销售人员口头宣传,必要时要求销售人员将宣传内容明确写入合同,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昭】 http://hebei.hebnews.cn/2014-03/11/content_3823290.htm true report http://hebei.heb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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