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日报记者 李冬云 通讯员 聂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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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决定。自今年“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起,新《消法》正式实施。7天内有“后悔权”、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缺陷商品召回制度、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入法……对比修改前后的条款,以“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为主题的新《消法》亮点颇多。消费者如何运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我们请邢台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结合案例对新《消法》亮点进行逐一解析,以便消费者更好地理解新《消法》,更好地维权。
热点1:消费者享有“7天后悔权”
案例:
刘女士于今年1月网购了一件毛衣,毛衣寄到后又对自己挑选的款式不太满意,于是联系网络卖家退货,但卖家以毛衣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刘女士的退货要求。
新《消法》解析: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王春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