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3月21日讯(河北日报记者刘常俭)针对河北省各农民合作社行政指导部门不统一、不对口,有的在党委农工委或农工部,有的在政府农业局,有的归农业协会的情况,提交会议初次审议的《河北省农业合作社条例(草案)》对农合社的行政指导部门作出明确界定。
条例(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全省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工作的部门,根据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农民合作社建设与发展提供指导、扶持和服务。
关于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条例(草案)规定,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方式设立农民土地合作社,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设立农民合作社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部门申请登记。草案还对农民合作社成员依照章程规定向本社缴纳出资额的方式,允许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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