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陈宝云)如果司机没有驾照,驾驶一辆套牌机动车,将一辆电动车撞倒,估计许多人会认为机动车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过,诸事纷繁,要因事而异。最近,在承德市隆化县就发生了一起无证套牌车与电动车相撞的事故,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这个结果可能出乎不少人预料,但一条条法律条文,却不得不让我们改变想法。
两车相撞同等责任
2013年10月24日,家住隆化县下洼子村的孙有库骑着电动车带着妻子王小平到县城的银行取钱。上午8时40分,当他们自北向南,行驶到隆化县城安洲街农行桥一处无灯控设施的十字路口,准备向东(左)驶入另一条道路时,与一辆自南向北行驶,经过该路口的轿车相撞。
据了解,轿车所撞位置为电动车的右后侧,由于王小平骑坐在电动车的后座上,右腿被轿车撞了个正着。事故造成王小平右腿多出骨折,车辆不同程度受到损坏。
经过隆化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调查,轿车司机陈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且所驾驶的车辆套用其他车辆号牌,车辆也未按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经过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具有违法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
同时,交警部门认定,孙有库驾驶电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未从人行横道通过,乘载已满12周岁的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八)项规定,具有违法过错,同样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根据车祸现场的情况,11月4日,隆化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和孙有库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孙有库对认定结果不服,12月17日,隆化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重新认定,结果同样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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