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现场立起了警示牌。
昨日,记者找到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据其介绍,这道沟确实是在那晚挖的,所挖的沟为暗渠,用水泥管连接公路两侧的水渠。该施工人员表示,关于村民被摔伤赔偿的问题,自己做不了主,得公司领导说了算。“这条路还没通,村民就不该从此走,公事公办吧。”一位工作人员说。
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牛振雨律师认为,建设单位在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时,会对周边的环境和居民安全造成高度风险,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只要受害人没有故意或过失行为,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施工工地在施工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工地的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防造成他人损害,还应该在当地居民传统的通道、必经之路上设置安全的通行设施,让附近的百姓不仅有路可走,更要有安全的路便捷地通过,这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与附近居民和谐相处,保障建设工程早日完工。针对本案例,受伤的村民本身有一定责任,但施工方同样也应该在事后就医等问题上给予伤者一定赔偿。双方若不能协商一致,可诉诸法律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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