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单独两孩”政策实施 5月30日后出生为政策内生育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5-31 01:11:24 责任编辑:孙明霞

5月30日下午,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召开河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

    河北新闻网5月30日讯(记者苑旭森)从河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天下午,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从今天开始,河北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按照相应程序,符合条件的申请人24个工作日可办理完再生育手续。在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仍属于政策外生育。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对象及申请所需材料

    河北“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河北省;

    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指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指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对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手续应提供的基本材料包括:

    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4个工作日可办完再生育手续,国家工作人员再多7个工作日

    本人申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持申请材料,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单位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申请理由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10日,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满后,经确认无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在《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

    乡级审核。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特殊情况审核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审查批准。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批准,特殊情况审查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向乡级计划生育机构下达审核批复意见并签发生育证。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审查意见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随其他审批材料一并报送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设区市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特殊情况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单独夫妇奖励优惠政策将做调整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对于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做假者,可直接拨打12356计生热线电话或省级举报电话0311-87046044进行举报。

    下节看点: 河北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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