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问: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再生育时,所获奖励要退回吗?
答: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原则上不再退还。
但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又申请并经批准再生育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已享受的奖励优惠,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多分配一人份福利份额的,应予以退还。
七问: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但在政策实施前已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是否属于政策外生育?
答:是政策外生育。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出生的子女,均认定为政策内生育。
八问:
对政策外生育的夫妇,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分别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九问: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但未办《生育证》,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掌握?
答: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
十问:
单独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此次我省对生育政策的修订不涉及再婚家庭。关于再婚家庭生育政策,继续按照《条例》规定执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十一问:
我省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符合我省二孩生育政策规定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除外)规定的,妇女再生育时的年龄应当在26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应当在4年以上;年龄在28周岁以上的,可以缩短生育间隔。
十二问:
办理二孩准生证时,会不会遭遇办证难?
答:今后,我省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下放审批层级,改进工作作风,省卫生计生委已制定了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最大限度地解决群众办证难的问题。
十三问:
第一胎生育双胞胎甚至多胞胎的,适用这次政策吗?
答: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