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县: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可形成劳动关系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07-14 09:58:44 责任编辑:李莎

    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与雇工可以构成劳动关系!从法院的判决中,邢台县某村大宝便利店终于接受了这样的认定。

    大宝便利店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预包装食品、生肉、烟、其他日用品零售。2012年10月,宋某经他人介绍,到大宝便利店从事卖菜、切肉等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月,宋某在切肉过程中,被切肉机切伤手指。

    因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宋某向邢台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宋某与大宝便利店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7月,该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013年8月,大宝便利店起诉至邢台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邢台县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大宝便利店不服,上诉至邢台市中级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上诉理由主要是:双方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只是雇主和雇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宋某只是受雇于大宝便利店,应确认为雇佣关系。

    邢台市中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其中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大宝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是用人单位。宋某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宋某从事的卖菜、切肉工作是大宝便利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正确。近日,邢台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界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问题。关键是要确定个体经济组织是否属于用人单位。

    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彦宾介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的范围看,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从关系主体间的地位上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具体到本案,董彦宾解释说,大宝便利店系个体工商户属于用人单位,宋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双方均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宋某为便利店提供长期、连续、稳定的有偿劳动,其工作内容是便利店经营业务的内容,便利店按月给宋某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法律关系解决争议,而不能认定为雇佣关系。综上,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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