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燕赵都市报记者张清华)7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九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提出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法律责任中应当增加对行政机关主要责任人问责的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冯志广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提出,对于取消或者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取消或者下放调整到位,行政许可的法定实施部门要有效衔接,不能变相实施。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一条,“本省设定的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一)设定依据已经被废止的,该行政许可予以废止;(二)设定依据已经修改或者调整的,该行政许可作相应修改或者调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许可进行下放调整的,应当统筹协调,防止将同级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办理的同一行政许可下放到不同级别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增加一条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十五条,具体表述为:“国家和本省废止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下放调整的行政许可,未获授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转移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实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企业代表提出,要积极推进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办理效率。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平台,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并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资源共享。各级网上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