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记者 任学光
日前,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石家庄市下发通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提交能够证明对其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材料即可予以登记。此举旨在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鼓励全民创业。
提交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根据住所(经营场所)类别,分别提交不同的使用证明材料。
住所(经营场所)为自有房产的
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属城镇房屋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也可以提交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类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
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及承诺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审查房屋产权证明,申请人对房屋租赁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记载地址的完整、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租赁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房屋租赁协议应当载明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申请人应当承诺其所租赁房屋不属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属于非军产的还应当承诺房屋不属军产。租赁协议对房屋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申请人对房屋规划用途进行虚假承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提交虚假材料依法处理。
住所(经营场所)为占道经营的
对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城管部门出具经营场所证明,对在住宅小区院内从事上述经营的由小区居(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
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还应提交一些证明材料: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单位职工宿舍的,在居民委员会无法出具“不扰民证明”的情况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可由单位出具不扰民证明。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