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常方圆)9月26日闭幕的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民主表决并通过了《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就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和运行、财务管理、指导与服务、扶持与促进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其中明确规定,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鉴于目前农民合作社违规操作非法吸储放贷的现象,《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行了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为本社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资金服务。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农民合作社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为了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指导、扶持、服务过程中,出现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现象,《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规定了禁止其行使的七种行为,包括非法干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财产;非法向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收费、罚款、摊派;强迫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不予登记;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侵害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并设定了相应的罚则。
此外,《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还对农民合作社财务公开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并规定农民合作社获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监督。鉴于农民合作社存在注册过多、过滥,有的农民合作社注册后不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现象,《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明确了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责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