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检察院公诉一起“油耗子”盗油案

来源:王春锐 2014-10-04 17:33:48 责任编辑: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通讯员李延生、赵存耀)近日,杜某、刘某、马某三人因盗窃原油,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杜某,男,34岁,河北省深州市榆科镇人,曾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刘某,男,37岁,河北省深州市乔屯乡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衡水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马某,男,35岁,辛集市田家庄乡人,曾因犯抢劫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今年5月中下旬的一天夜里,杜某、刘某伙同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大军,驾驶一辆蓝色油罐车来到采油五厂辛集作业区晋93-41井上盗窃原油,由于油井不出油,几人盗窃未果。几天后的夜里,杜某、刘某、马某以及大军四人由马某驾驶着大军找来的蓝色油罐车,再次来到辛集作业区晋93-41井上盗窃原油,由于油井压力不足,四人盗窃原油2吨后离开,由大军负责销赃。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证:被盗原油价值9553元。

    5月28日夜,上述四人由马某驾驶着大军找来的大型油罐车,再次来到晋93-41井上盗窃原油,盗窃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马某当场被抓获,其他人员逃跑。经搜查,作案用的油罐车内装有盗窃的原油1.9吨,现场原油泄露2.8吨。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鉴定中心认证:被盗原油1.9吨价值9080元,原油泄露2.8吨价值13370元。

    7月10日,杜某在石家庄开往哈尔滨的列车上被铁路公安乘警抓获,7月31日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杜某、刘某分别赔偿采油五厂损失各15000元。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杜某、刘某、马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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