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男子谎称“租车”在海南诈骗 获刑三年三个月

来源:中新网  2014-10-26 16:58:10  责任编辑:郭凯

    1981年出生的解通原是海南省隆通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家住河北省任丘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2013年2月3日,被告人解通与五指山某汽车代驾服务中心签订接车合同,约定以人民币1.4万元的价格从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4月27日租赁该公司黑色雅阁车一辆。2013年2月5日,解通谎称黑色雅阁小轿车系自己妻子所有,然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肖某才,向肖某才借款人民币8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约定时间到期后,肖某才多次联系解通,均无法联系到其本人。2013年4月某日,由于解通到期未还车,五指山某汽车代驾服务中心通过GPS定位将该黑色雅阁车取回。

    2013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解通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海口市红棉东路路段时,与被害人蒙某驾驶的大众越野车向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接报警赶至现场的交通警察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解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64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解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80000元,数额巨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解通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解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解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解通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并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解通、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证据,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近日,海口中院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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