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全面推进阳光低保 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1-03 09:38:42 责任编辑:李莎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张清华)10月3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河北省全面推进阳光低保,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阳光低保覆盖面,2014年要达到行政区域的80%,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按照阳光低保规程管理;2015年要实现管理地域和管理对象100%双覆盖。

    阳光低保的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即阳光申请,阳光核查,阳光听证,阳光公示,阳光审批,阳光发放。

    阳光申请。面向所有群众公开低保申请权利。凡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政区域内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集相关申请资料,并代为提交申请。无正当理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拒绝受理。

    阳光核查。加强核查机制和机构建设,保证核查工作客观公正。在强化传统调查方式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省、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跨部门信息核查核对和查询办法,建立申请低保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并负责跨设区市、县(市、区)的信息查询工作。暂无法实现电子化核对的,县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或联审制度,进行人工查询和核对。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对低保对象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提高低保动态管理水平。

    阳光听证。建立低保申请人参与和申诉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代表、包村干部或社区相关人员对低保申请对象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听证。各设区市要统一制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听证办法,规范参加人员、听证内容、方式和程序。听证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实施。低保申请家庭须经集体听证通过后,方可向县级民政部门上报,没有开展听证的,县级民政部门不予受理。特殊情况,县级民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予以直接受理,并建立专属备案。

    阳光公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设区市要统一规范公示栏标准、场地要求、公示内容、形式和时限,杜绝出现“门后公示”、“月光公示”等虚假公式方式。

    阳光审批。建立集体研究审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由部门分管负责人、有关股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承办人组成的低保审查小组,对乡(镇)政府(街道办)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听证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按照一定比例入户抽查,以集体研究的方式,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和批准。严禁不经过上述程序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阳光发放。全面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县级民政部门要在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本月低保金发放申请和低保家庭待遇领取清单,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通过代发金融机构按照民政部门提供的待遇领取清单中的账户和金额,直接将低保金拨付到低保家庭账户。县级民政部门要确保低保证、银行卡和存折交付到低保对象本人手中。低保金发放后,县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乡(镇)财政所对发放结果进行阳光发放公示。

    各级民政部门将会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阳光低保资金管理、操作规程、评定结果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未实行阳光低保或责任不落实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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