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4-11-13 08:40:46 责任编辑:孙明霞

    河北新闻网讯(河北日报、河北新闻网记者戴绍志)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日前沧州市实施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切实解决群众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同期参保参合人员,保障范围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具体金额由市人社、卫生部门确定。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补偿标准方面,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补偿标准以招标后保险公司中标比例支付。中标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比例,支付参保参合人员发生的大病合规医疗费用。

    在具体承办方式上,该市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促进大病保险的规范化、科学化。市人社、卫生部门作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从商业保险机构中择优选择一家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招标人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为建立科学运行机制,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动态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做好资金保障,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筹资时统筹解决。该市还建立了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市级统筹保障机制,在全市实行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细则、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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