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批先建 地上建筑物必须拆除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15-01-06 21:56:18 责任编辑:赵耀光

    河北新闻网1月6日讯(记者张娜)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指出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地上建筑物必须拆除。该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试行,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违法建设。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规定,石家庄中心城区土地一级开发必须实行政府主导。市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发展需求,确定近期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及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改造项目,可直接下达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严禁自行开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市、区两级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主体。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收购)工作,市、区国有融资平台、开发公司可参与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货币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鼓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辖区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超前建设的原则建设安置用房,或购买适合用于安置的存量商品房做为安置用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涉及多个小区(或部分小区)及企事业单位的,应制定统一的补偿安置方案。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明确加强土地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土地供应后,严禁擅自变更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以改制、转让等方式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市政府批准,严禁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的,地上建筑物必须拆除。拆除不彻底,未能恢复地块原貌的,土地收储时只对土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证载土地用途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享受其他土地收储优惠政策。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特别提到了对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已列入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建设的项目,可继续实施;因城市基础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形成部分拆迁但已补偿安置到位的项目,由辖区政府负责优先安排改造;未实施征收拆迁的项目,原计划废止。

    据悉,本《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意见》适用于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试行一年。高新区、矿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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